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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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