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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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