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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宣讀後確定,當屆最後一次會議之紀錄,於散會前宣讀。
會議紀錄宣讀後,如出席人員認有修正或補充之必要,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更正之。
會議相關發言錄及錄音,應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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