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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
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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