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議案付表決時,由主席視其性質,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員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投票表決。四、表決器表決。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表決,如有出席人員提議,並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時,應將其贊成、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