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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審查委員對於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作成審查報告後,向本院會議提出討論時,除在審查會中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不得再提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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