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考試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