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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報告事項,報告時間不得逾五分鐘,但經主席同意,得延長三分鐘。
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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