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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出席或列席人員請求發言,應徵求主席同意,依序為之;二人以上同時請求者,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
每位發言宜精簡,以不逾三分鐘為原則。
二次以上發言者,應於前一次發言人員全部結束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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