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下列事項應列入報告事項:一、上次會議紀錄。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本院主管之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四、國外考察及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五、各種類考試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經過。六、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案與依法補行錄取案。七、考選部、銓敘部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報告。八、其他報請核備事項及有關報告。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