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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機密文件應即送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或指定之專責人員拆閱,其註明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親啟文件,應即分別陳送,不得拆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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