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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首席參事。
四、秘書處處長。
五、各組組長。
六、各室主任。
七、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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