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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各處、組、室得因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掌;必要時在法定科數範圍內增設新科,或以一科兼辦他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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