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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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