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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之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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