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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院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本院綜合政策、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
六、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
七、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十、關於其他事項。
考試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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