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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
二、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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