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八人,由院長就本院高級職員遴派兼任,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