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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條審查會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審查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經其請求,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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