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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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