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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訴願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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