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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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