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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訴願事件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經審查會決議,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時到會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會備詢。
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或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
言詞辯論之進行,由審查會主席指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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