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秘書等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二、訴願會一般文稿之撰擬事項。三、訴願會會議事務及紀錄事項。四、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