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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副首長兼任。
訴願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高級職員專任或兼任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
委員應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專任或兼任之。
機關首長並得視實際情形,增調本機關職員協助訴願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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