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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五條所定期限,而有前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二個月者,延長為二個月。
案件遲延後,始發生前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仍應視為不遲延案件。
但其事由消滅後,應即再列為遲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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