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各科室主管指定所屬職員承辦之事項,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查核。
各科所擬稿件應由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決行或轉陳院長判行。
例行稿件,得用簽稿併陳。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