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有關本院之廉政宣導及社會參與。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五、本院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七、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八、本院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