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統計室職掌如下: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二、辦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三、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四、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五、司法調查統計之執行事項。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