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法警二至八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