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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按日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
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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