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本院經費及其他款項之出納與保管事項。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四、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五、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六、出版及發行事項。七、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八、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九、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十、會議及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十一、公務車輛調派事項。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