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五、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