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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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