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合議庭審判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五、本庭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之選擇。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及獎懲之擬議。八、配置本庭其他人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十、法律問題之研究。十一、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