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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應由原任所辦理,其移交事宜,原任所機關並儘量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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