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院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之人員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一、稽核前訪談。二、現場實地稽核。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