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院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之人員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