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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院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接受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院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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