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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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