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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會應即終結審理程序,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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