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