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他有關研習重要事項,交由法官學院執行。研習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研習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法官學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