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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當年度研習未滿一年者,事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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