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申請轉任法官。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