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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
本會遴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並得分組行之。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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