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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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