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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下列人員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者。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者。
第九條第三項之資深優良律師及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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