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於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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