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