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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
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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