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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一、書類審查。
二、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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