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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詳加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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